天天快报!正观快评:让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是给谁挖坑?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应尽的法律义务。据白鹿视频报道,近日,山东一女子所在的公司要求员工重签劳务合同,合同最后一页还有一张《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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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显示,公司一直要求给予员工缴纳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是员工不愿意购买,一切法律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当事人表示,她来公司快一年了,但公司一直在卡转正,很多同事也面临一样的问题。
很显然,公司是在变相逼迫员工进行“二选一”,要么“自愿放弃社保”转正,要么拒签承诺书继续试用期。无论哪一种,都意味着员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的保障与福利。这看似自洽的承诺书,实际上就是一个劳动侵权的“深坑”。
用人单位不给员工交社保,并要求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一是为了节省用人成本,二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纵然深知这一点,“人在屋檐下”的员工们只能无奈踩“坑”,避免被公司挤兑、开除。所谓“自愿”,无非是受企业强势地位胁迫或误导的“被自愿”。
从法律上讲,社保权利义务的强制附随性,不因个人意志而剥离。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规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一种刚性权益或待遇,对用人单位而言则是必须履行的保障责任。
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哪怕这个关系只有一天,社会保险的权利义务就成立了。无论是劳动者还是企业想放弃,都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不缴纳社保的约定也都属于无效约定。
一纸承诺书变空文,说到底,只不过是漠视法律的用人单位耍的一个自欺欺人的“小聪明”,而“小聪明”往往也“坑”了自己。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不削反增,需付出更大的代价,承担更高的风险。
对此,劳动者先要清楚,企业要求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是赤裸裸的违法侵权行为。一旦遇到,该拒签的拒签,该举报的举报,该维权的维权,别给不法企业留有余地。劳动关系另一方的用人单位则需要认真履责,积极作为,通过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集体声誉、形象。
各级工会、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以及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层层把关、监督,给劳动者出主意、撑腰。出现问题时,与用人单位交涉,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守住法律底线。(韩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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